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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局限性及其突破多元进路 |
李珮璘1,黄国群2 |
(1.上海社会科学院 世界经济研究所,上海 200020;2.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,上海 201620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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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 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可分为两类,一类为因知识产权法中的“客体法定”、“思想/表达”二分法等法律体系自身的特点与属性导致的内在局限性;另一类为因对创意强保护情景下会导致的外部性局限。两种局限性显示了知识产权机制对文化创意保护的有限性及不足。基于知识产权法、公共管理等相关理论,分析宏微观不同层次的突破思路及相关机理。多元进路包括:微观层面的创意产品化、技术化,模块化保护;宏观法律及政策层面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优化、新兴创意客体及时纳入到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范畴内,发挥法律保护的主导作用,推动专业性的创意自治与行业自治,弥补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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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
文化创意产业;知识产权机制;局限性;创意自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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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 2021-10-09
整期出版日期: 2021-08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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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资助: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“中国深度参与全球创新链治理的机制、路径与政策研究”(20&ZD124);上海哲社项目“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系统审视、实证分析及制度优化研究”(2017BGL012) |
作者简介: 李珮璘(1977—),女,博士,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,研究方向:跨国投资;黄国群(1972—),男,博士,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,硕士研究生导师,研究方向:知识产权法、知识产权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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